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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盗窃罪、故意伤害罪、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诈骗罪常见问答
        2019-11-22 15:14:00  来源:姑苏区检察院

          常见实体案件问答:

          一、盗窃罪:

          ◆问:什么是盗窃罪?

          答:是指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

          ◆问:盗窃罪量刑如何?

          答:盗窃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问:如何理解“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答:盗窃公私财物价值1000元至3000元以上、3万元至10万元以上、30万元至5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此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目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结合江苏省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治安的实际状况,确定了江苏省办理盗窃刑事案件入罪及量刑具体数额标准。情况具体如下:

          1.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2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2.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3.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4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问:如何理解“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

          答:1.2年内盗窃3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

          2.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

          3.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盗窃,或者为了实施违法犯罪携带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盗窃的,应当认定为“携带凶器盗窃”。

          4.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应当认定为“扒窃”。

          ◆问:盗窃后积极主动退赃、赔赃,被害人予以谅解,对判处盗窃罪有无影响?

          答: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必要时,由有关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1.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2.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3.被害人谅解的;

          4.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二、故意伤害罪:

          ◆问:什么是故意伤害罪?

          答: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问:故意伤害罪量刑如何?

          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问:如何理解“严重残疾”?

          答:是指下列情形之一:被害人身体器官大部缺损、器官明显畸形、身体器官有中等功能障碍、造成严重并发症等。残疾程度可以分为一般残疾(10至7级)、严重残疾(6至3级)、特别严重残疾(2至1级),6级以上视为“严重残疾”。

          ◆问:请问“故意伤害”与“殴打行为”是否有区别?

          答:伤害是指损害他人肢体、器官、组织完整和正常机能的行为、殴打是指造成人体暂时性的疼痛,但不损害人体健康的行为。殴打也可能造成一定的人体损害,如面部肿胀、鼻腔出血、皮下出血等。但这里造成的损害,并非故意伤害罪意义上的损害,不能构成故意伤害罪。

          三、交通肇事罪:

          ◆问:什么是交通肇事罪?

          答: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问:交通肇事罪量刑如何?

          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问:何种情形会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答: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问:有无其他相关具体情形或行为会触犯交通肇事罪?

          答: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5.严重超载驾驶的;

          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问:何种情形会被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答: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1.死亡2人以上或者重伤5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6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60万元以上的。

          ◆问:什么是“因逃逸致人死亡”?

          答: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同时,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四、危险驾驶罪:

          ◆问:什么是危险驾驶罪?哪些行为会构成危险驾驶罪?

          答: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危险驾驶罪。

          具体包括:

          1.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2.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3.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4.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问:危险驾驶罪如何量刑?

          答:危险驾驶罪处拘役,并处罚金。

          ◆问:如何理解“追逐竞驶,情节恶劣”?

          答:机动车驾驶人员出于竞技、追求刺激、斗气或者其他动机,在道路上曲折穿行、快速追赶行驶的,属于追逐竞驶。

          ◆问:如何理解“醉酒驾驶机动车”?

          答: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或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道路”与“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五、诈骗罪:

          ◆问:什么是诈骗罪?

          答: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问:诈骗罪如何量刑?

          答: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问:如何理解“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答: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问:诈骗罪有无酌情从严情节?

          答:诈骗公私财物达到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

          (一)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二)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诈骗数额接近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问:诈骗罪有无法定或酌定从宽情节?

          答:诈骗公私财物虽已达到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为人认罪、悔罪的,可以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

          (三)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四)被害人谅解的;

          (五)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同时,诈骗近亲属的财物,近亲属谅解的,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诈骗近亲属的财物,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具体处理也应酌情从宽。

          ◆问:如果我是诈骗罪的被害人,法律如何具体保护我的权益?

          答:案发后查封、扣押、冻结在案的诈骗财物及其孳息,权属明确的,应当发还被害人;权属不明确的,可按被骗款物占查封、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及其孳息总额的比例发还被害人,但已获退赔的应予扣除。

          此外,行为人已将诈骗财物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让给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缴:

          (一)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的;

          (二)对方无偿取得诈骗财物的;

          (三)对方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诈骗财物的;

          (四)对方取得诈骗财物系源于非法债务或者违法犯罪活动的。

          但应当明确,他人善意取得诈骗财物的,不予追缴。

          编辑:周慧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