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检察院起诉的张某某危险驾驶一案,经法院审理作出一审判决。
被告人张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五百元。
泰州市海陵区检察院第五检察部、法警大队开展直饮水质安全专项监督
似笔实刀,恐暗器伤人
副检察长汇报案件,检察官助理提出不同意见……
全院全员学习贯彻石检讲话“新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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